关于印发《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修订)》的通知

桂商贸职教〔2018〕5号

集团各成员单位:

经集团换届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印发。

                   

附件:《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

 

 

                     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

(2018年5月)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广西现代商贸职业教育集团”(简称“商贸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商贸职教集团联合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组成的自愿联合体。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商贸职教集团以坚持对接现代商贸业服务为宗旨,以校际合作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培养实用人才为核心。集团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达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 互利 诚信 共赢

第五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任期制,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目标:通过组建商贸职教集团,加强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使院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双赢, 以此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广西经济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商贸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七条  集团任务:

(一)整合资源,共享资源,培养现代商贸业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网络,共享技能人才供求信息。

(三)结合专业特点,聘请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军人物、高级技能型人才,组成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改造、教学改革与创新、学生技能训练、“订单式”教育与培养方面的研究与探索。

(四)促进集团内校际间的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深化教学改革,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技能大赛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五)满足集团内院校成员单位毕业生升学、就业需求和企业成员单位的用人需求。

(六)为集团内成员院校学生的实验、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集团内开放教学与实验等教学资源,为学校间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七)实现校企资源的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

(八)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搭建相互参与、相互服务、相互促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新模式。

(九)与国内外职教机构合作,开展国际、国内各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商贸类培训机构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成员。

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成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设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五个专门委员会。理事大会由职教集团全体理事组成,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组成,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集团牵头单位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集团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集团院校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集团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专业建设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和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与本届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相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讨制定集团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五)制订本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六)推动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四)签署本集团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骨干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相关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资格,并告知理事会。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集团网站使其正常运行。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督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领导机构根据分工情况,积极组织集团成员开展合作,保障本委员会正常运转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现代商贸及相关行业的需要,研究并提出专业建设意见。

(二)关注集团教学状况,推进教学质量建设。

(三)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

第二十三条  培训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行业需求,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业务。

(二)协调集团内的培训资源。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校企双方需求,及时为学校和企业传递相关信息,为校企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开拓技术服务市场。

(二)协助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指导实施集团内的相关科研合作及技术服务。

(三)协调整合集团内的技术服务资源,开展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二)整合集团内部实训实习资源,实现集团内的资源共享。

(三)根据需要不断开拓和建设高质量的实训基地。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调研和预测人才需求,向成员学校提出招生建议。

(二)加强用人单位意见调查,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

(三)协调人才的就业和双选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教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教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职教集团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权利。

3.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对集团内学校毕业生享有优先录用的权利。

4.建议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5.参与职教集团各种活动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7.对职教集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其他权利。

(二)职教集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与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合同。

2.企业提供用人信息,学校提供师资和毕业生信息。

3.加强与成员单位的交流和沟通,团结协作,维护集团信誉。

4.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作为集团内学校实习实训与产学研基地,有接受成员学校师生实习的义务。

5.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成员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3.根据企业需要由成员学校提供员工继续教育与培训服务。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开发、教学实施与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工作及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提供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信息;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需求信息和人才需求计划。

2.为成员学校教师参加实践提供方便,并积极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开发。

3.积极接纳成员学校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4.积极参与成员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5.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成员学校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优先向集团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聘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学校到担任兼职教师。

3.优先向集团企业派遣师生实习。

4.优先向集团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在办学中若遇到困难,可申请集团成员单位协调、支援。

6.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根据企业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2.学校的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等资源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等,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5.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成员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咨询、中介服务。

3.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4.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3.为集团会员积极争取政策环境支持和资金支持,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4.其他义务。

第五章 集团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运行经费使用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于集团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主要来源:

(一)集团学校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集团业务活动收入的比例提成。

(三)集团单位及社会捐赠和支持。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服务采取有偿互惠协作,另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宗旨任务后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